【我为群众办实事】七旬老人滥伐林木 法院巡回审理、送法下乡
“我年纪也大了,去一趟城里面不容易,要先从村子走半个多小时到镇上,再从镇上坐车到城里,感谢法院的同志到家门口处理我这个事情。”在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市马塘镇新开田杨柳河旧寨村,被告人张某某说道。
6月23日下午,文山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在马塘镇新开田村杨柳河活动室,巡回审理了文山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张某某滥伐林木一案。部分乡人大代表及当地群众旁听了案件庭审。
案情回顾
2015年至2017年,被告人张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他人将自己承包山上的林木全部采伐。经鉴定,采伐迹地中发现林木伐桩600个,树种皆为松科松属云南松,总立木蓄积为22.7132立方米。
案子到了法院,法官经查阅卷宗得知,被告人张某某已有72岁,在去被告人家送达相关文书时向其女儿了解到,张某某独居在乡下家中,儿子女儿都有了自己的家庭,平日里难以照顾到父亲,平时只能用手机看看家门口安装的监控确认老人有没有出门、有没有回家,并且从家到城里只有到镇上转车,老人上了年纪也容易迷路。考虑到被告人的实际情况,本案主审法官决定到被告人所在地巡回审理本案。
法庭判决
在村委会活动室,临时搭建起来的“法庭”虽然简陋,整个庭审过程却依旧保持庄严有序,控辩双方在合议庭的主持下依次进行法庭调查、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以及被告人最后陈述,法官也用着通俗易懂的语言以案普法。
经开庭审理,巡回法庭当庭宣判。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森林管理法规,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砍伐林木蓄积22.7132立方米的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根据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宣判后,被告人张某某当庭表示认罪服判。
现场普法
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以此次巡回审判为契机,结合近年来在农村频发的因破坏环境资源构成犯罪的案件特点,向旁听群众进行普法宣传。同时,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打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向在场的当地群众、人大代表进行防范养老诈骗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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